7.开启或关闭瓶阀(或汇流排管路上口截止总阀)时,只能用手或专用扳手缓慢进行,防止高速产生静电。绝不准使用锤子、凿子、管钳、克丝钳、长柄螺丝扳手等工具开闭,以免损坏阀件或使压力表受冲击而失灵。
8. 当发现瓶阀漏气,或放不出气来,或存在其它缺陷时,将瓶阀关闭,并将发现的缺陷用不易掉色的记号标注在瓶身上,然后送回气体充装单位处理。
9.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,必须留有剩余压力。永久气体气瓶剩余压力不小于0.05MPa;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.5~1.0%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;对溶解乙炔瓶剩余气体压力不小于0.3MPa。气瓶留有余压:一是防止倒灌,二是便于气体充装单位检验。
10. 气瓶投入使用后,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、焊接修理。
11. 气瓶投入使用后,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,严禁将气瓶改装。